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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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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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捐赠和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院处(系、部)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类别,分别由以下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全院的土地、植物、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及家具进行管理;负责对后勤、产业(集团)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捐赠和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院处(系、部)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类别,分别由以下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全院的土地、植物、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及家具进行管理;负责对后勤、产业(集团)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计财科:负责全院的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以及全院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及效益考核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学院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六)档案室:负责对本馆标本、文物及陈列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三)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及效益考核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学院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六)档案室:负责对本馆标本、文物及陈列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七)艺术系:负责对灯光、音箱、乐器、道具、演出服饰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学院所有处、系、部及所属科室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确定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及一名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登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法律认可的占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各类占用学院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内部各部门占用资产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确认占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凡占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合同单位,其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科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科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学院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对其实施监督。
第五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必须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账薄体系。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用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资产占用部门之间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科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使用和保管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占用单位应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国有资产管理科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需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无形资产等的处置,计划财务科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的处置,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应定期做出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凡占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三十五条?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全院各部门(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占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二)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学院所有处、系、部及所属科室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确定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及一名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登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法律认可的占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各类占用学院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内部各部门占用资产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确认占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凡占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合同单位,其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科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科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学院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对其实施监督。
第五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必须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账薄体系。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用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资产占用部门之间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科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使用和保管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占用单位应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国有资产管理科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需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无形资产等的处置,计划财务科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的处置,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应定期做出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凡占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三十五条?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全院各部门(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占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二)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