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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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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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忻职院党字【2007】6号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否则以旷课(工)处理,请假条本科室、人事档案室各一份,代课教师增送教学管理机构一份。
2、批准权限:普通教职工、副科级干部两天以内科长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一月以内院长审批,一月以上学院党委会审批;科级干部一周以内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审批办法同上;院级副职领导一月以内由院长、书记审批,一月以上学院党委审批。
假期满需到原批准处销假,并及时通报人事档案室。不能按时返岗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3、病假要有医生诊断建议,需休息较长时间(1周以上),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否则视为事假。
4、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15--30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42天,正常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产105天,符合晚育要求生育第1胎的妇女产假100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四--六个月。
5、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5天。
6、丧假:本人的直系亲属,抚养亲属5天,公婆、岳父母3天。
7、事假:事假一般不准,确需请假者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后方可请假,探亲假平时不准,寒暑假自行安排。
8、各种请假如遇公休日均连续计算。
9、请(续)假均需填写请假条,无假条或无领导批示,均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者,事后补办手续。
10、教职工长期外出专业培训、进修需本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院党委批准。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1、长期外借人员和长期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一律留职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