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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0-10-12
  • 点击:107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忻职院行字﹝2009﹞第14号
(2008年12月25日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我院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大家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院教学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对象是我院在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 二、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且已通过院级以上鉴定(验收)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和改革思想政治、德育教育,促进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成果;2.课程建设方面的成果。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个人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实验、实习实训方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综合素质的提高. 3.CAI课件、网络课程、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推动教学改革,改变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反映职业教育特色,围绕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教材。?4.教研方面的成果。结合自身研究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坚持产、学、研结合。?5.教改方面的成果。在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中,实行科学管理;在教学研究、教育教学评估中,推动教学改革,树立优良学风、教风。
??? 第三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二)院内首创并在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本院有启发、示范作用,具有推广价值(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或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四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授课质量评估在合格以上,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人员在年终综合测评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条?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申报单位不得超过3个,申报个人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上两个学年所取得的教学成果,每学年的12月份为上报评审时间。
第七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系(部,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反映该项成果的科学总结,正式出版的论著,教材(原件)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网络检索证明材料),及教育教学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各系(部,处)负责评审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成立教学成果鉴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的鉴定和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名,院务会决定。
第九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鉴定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系(部、处)成立鉴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系(部)申报的成果进行鉴定和初评,将初评的优秀教学成果向学院推荐,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写出鉴定材料和推荐材料。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系(部)推荐的成果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人的条件、申报成果的条件,申报成果有无疑点,必要时需进行调查,并写出核查意见。
(三)院评审委员会分学科对成果进行鉴定。审查反映成果的实物和资料(含影像资料、论文、总结、教材教具、文件资料等),在各位委员发表意见后,写出鉴定意见。
(四)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所申报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教学成效等进行评审。在深入考察、评估、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打分,按分数高低评定奖励等次。评审结束,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院务会批准并公布一星期,无异议后,由院长批准授奖。
???? 第十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奖金等级分别为: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获得市、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学院予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奖的奖项,学院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项,学院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项,学院奖励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多部门或多人共同申请一项教学成果者,奖金按申请人排序及其实际承担工作量分配。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者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的各类单项教学竞赛取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名次,学院分别按照1000—500元,500—300元,300—100元的幅度给予适度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奖励的,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本办法不能包括的内容由院务会认定;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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