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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0-10-12
  • 点击:590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忻职院党字【2008】44号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使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和学院党委、院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和促进全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基本原则。
???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系(部)、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的其它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第二章?责任内容
??? 第五条?学院党委、院委以及各系(部)、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党委、院委以及各系(部)、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 第六条?学院党委、院委以及各系(部)、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三)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 (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院及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各级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六)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 (八)按要求召开和参加领导班子及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责任考核
??? 第七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系(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 第八条?? 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等方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 第十条?? 学院党委及各系(部)、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一级党委、纪委。
??? 第十一条?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对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除应当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分。
??? 第十五条?组织处理的方式???
????? (一)对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整顿调整领导职位。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优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使用
????? (一)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领导班子中正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评优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班子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追究领导班子中正职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 (二)党政领导干部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了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责任。
???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的;
??? (二)对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制定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 (四)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没有组织实施的;
???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虽然制定了而不进行落实的;
??? (六)对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和考核的;
??? (七)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 ?(八)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取消评优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
???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布署和要求进行落实,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不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 (四)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问题的;
???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 (六)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任用干部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纪律的;
??? (七)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其他组成人员具有上述情节(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该领导班子中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原则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任职负责制
???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 依据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属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 第二十五条?各系(部)、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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