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0-10-12
- 点击:402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忻职院字【2008】42号
?? ??为进一步明确我院各部门、系(部)安全工作责任,促进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创建平安校园,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追究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根据“分级管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划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谁主办、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的原则予以行政责任追究。各部门、各系(部)党政一把手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条: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象:
1.事故直接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
2.负有管理职能的院级、处级、科级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本院在组织教学、科研、服务及大型群体性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事故的,均按行政管理责任划分予以责任追究。
1.火灾事故;????????? 2.爆炸事故;
3.中毒性事故;???????? 4.教学事故;
5.特种设备事故;??????? 6.医疗事故;
7.校内道路交通事故;????? 8.学生伤害事故;
9.有管理责任的其它事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或行为的予以责任追究:
1.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时责任划分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组织活动的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2.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的部门,因职责不明确和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管理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随意组织非专业学生、或未进行专业安全技能培训的人员,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处罚组织者、使用者和批准者责任。
4.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致教职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追究操作者责任;因未经专业培训、考核,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和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组织者责任。
5.对学生宿舍及学习、活动公共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追究管理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6.因向学生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食物、饮用水等,导致中毒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及责任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因饮食卫生防疫、防鼠、防投毒、食品检验、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导致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有关管理人员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或死亡的,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8.组织体育、文艺活动,未制定参赛人员年龄、身体健康条件,未履行资格条件审核,导致疾病诱发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追究活动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9.在组织可能对身体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运动项目时,未限定参与者的身体条件,未进行伤害预防教育,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活动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10.因不及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指示、规定,造成安全工作失误的,追究
分管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11.因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而发生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2.因学生上下楼梯拥挤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单位的责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3.因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毁坏公共安全设施等行为,影响应急救援,增大事故损失的,追究直接管理部门责任。
第五条:发生重大、特大和恶性事故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学院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1.无视劳动安全法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的;
2.管理混乱、纪律松懈、无章可循、管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
3.玩忽职守,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4.对已发生过事故而没有吸取教训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让其上岗操作的;
第六条:事故处罚种类:?
1.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经济处罚:
扣除奖金或罚扣岗位津贴。
3.罚赔经济损失:
罚赔金额折旧计算,罚赔金额交院财务。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事故责任者对抢险救护或防止事故扩大有贡献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事故责任者主动认识错误,积极协助查清事故原因,减轻处罚。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1.对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加重处罚。
2.对查证实属诬陷他人或嫁祸于人的,加重处罚。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谎报,企图逃避处罚的,加重处罚。
4.事故发生后,单位不能依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组织抢救,不能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立即逐级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对组织救援不力,扩大事故再次发生的从重处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辞职:
1. 因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死亡1人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责令部门和系(部)负责人辞职。
2.一年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责令部门和系(部)负责人辞职。
第十条: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对院各级管理部门、各系(部)和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监察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事故处罚以事故调查结论为依据,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责任性质确认,实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归口提交处理意见,上报院行政会议通过生效。
第十二条:对各级人员的行政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施行。